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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博物馆的管理规范,促进湖南省龙山县文博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对社会文化和谐进步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和《博物馆预防性文物保护技术措施(框架)》,特制定《龙山县里耶古城(秦简)博物馆章程》。

 

第二章 博物馆基本信息

第一条 博物馆的名称:龙山县里耶古城(秦简)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博物馆的地址: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秦城路337号。

第三条 博物馆的性质: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与批准许可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国有博物馆。

第四条 博物馆的宗旨: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倡导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通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历史文物与民俗文物,向社会大众传播知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进步。

第五条 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文物的收藏、保护、修复、研究、展示与教育。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本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里耶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博物馆由县委组织考核任命,其余人员由组织部考核任命。

第七条 本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馆长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财务股、藏品展览股、公众服务股、文创发展股、设备保障股、安全保卫股。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本馆开展的工作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馆根据文物保护标准和博物馆的基础设施规定,建立、健全藏品安全的设备与设施,对于珍贵的馆藏文物以及其他易损坏的珍贵文物设立专库、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 在馆藏文物的妥善保管基础上,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建立藏品电子数据库,实现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一条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入藏品总账。

第十二条 本馆设立藏品展览股负责文物的保护与修复,当有些文物因腐蚀、损毁等原因而无法修复时,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可以向省级博物馆寻求合作,制定文物修复的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 藏品的退出需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应该包括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四条 本馆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性,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五条 本馆秉持研究与教育的博物馆设立宗旨,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本馆将为馆外人员研究、教育活动提供所需要的藏品,并健全相关规定将其规范化。

第十六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条件: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展示与服务

第十八条 本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本馆藏品特色、专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涵养与文化特色;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以原件为主,复制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以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十九条 本馆应当根据当下国内外博物馆发展趋势,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本馆应当针对博物馆的最新活动进行宣传,鼓励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本馆实行永久免费开放政策,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最新活动的开放时间,如有变更,应当提前七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以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馆鼓励馆内相关部门与人员开发文化产品,设计有创意的、体现地区特色的文化产品,在创收的同时,以新颖的手段宣传科学文化知识和独具特色的文化风采。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馆日常事业经费由龙山县地方财政负担,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文博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运营经费。

第二十四条 文物征集费用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相关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本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9年1月15日(二0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